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指专业技术、技术诀窍。它主要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图纸、研究开发的文件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检验方法等。
经营信息:指其他与竞争和效益相关的商业信息。它主要包括客户情报、采购计划、供货渠道、尚未公布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等。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商业秘密常见泄密途径:
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1、制订保密制度。
确定需要保密的范围及承担保密责任的人员
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相应的保密措施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场所采取防范措施
2、签订保密协议。
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即使不签订保密协议,员工也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签订此类协议,只是为了让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单位可以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也可以与当事人另行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3、签订行业竞业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
商业秘密被侵权后的救济:
行政救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